EPC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标探讨

2021-12-16 来源:武汉市审计局


EPC工程总承包是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或联合体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由于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项目组织体系不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不明确等原因,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并不成熟。笔者长期从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结合当前不同EPC项目的实际,对EPC模式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如下。

一、现阶段EPC招投标采用的形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是采用总下浮率招标,未设定最高限价,后期据实结算。例如某市政排水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跟踪审计单位对其概算进行审核,确定其合同价格,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由于勘察及设计均为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总包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提出费用增加,最终致使项目费用超可研(主要问题体现在地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措施费)。这种未设置最高限价的招标模式,会造成总承包单位无需对设计进行优化,致使建设成本虚高。

二是设定最高限价招标,按项目列简单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例如某大型土石方处理及市政道路工程,由于招标过程中的清单较简单,未能全面体现项目内容与范围,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未列项目或不明确项目等问题(如:雨污分流未明确、地基处理及改迁内容与范围等),致使实施中产生矛盾。

三是设定最高限价,列出费用估算空表,投标单位自行列项与报价。例如某改造及装饰工程,因装饰工程易变化的特性,在工程实施中业主对其使用要求的变化或对前期标准提出了较大提升,致使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对价格的调整产生较大分歧。由于投标是按分项或按分部报价,致使在调整装饰提升造价时无法依据投标文件进行调整。

二、相关建议

EPC项目的招标方式与方法不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五花八门,因此结算更是相互争论不休,未达成一个相对明确、规范的实施方法。通过对多个EPC项目的跟踪审计,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总结出在现有条件下的几点实施建议以供参考。

一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金额进行EPC总价控制招标。即: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招标。总承包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委托跟踪审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招投标文件对概算进行审核,此阶段建设单位如有变更可及时进行设计方案完善,同时对概算进行调整。此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中标总价包干类,此时可用投标价与审核后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对比并进行调整,以保证投资的有效利用,此类合同价与投标价一致。二是依据初步设计对概算进行审核,在不超过投标价的基础上确定合同价格。此类合同价格等于或小于投标价。

此方式的优点是发包方式简单快捷,后期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实施,总承包单位可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提升投资利润。缺点是由于双方都对地下部分及后期市场无法准确评估,双方均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分歧。工程结算及变更结算一般可参考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适合项目内容较简单,后期变化较小的项目。

二是建设单位先行完成勘察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由业主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对其进行审核,以此为依据进行EPC招标,即: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及施工招标。商务标可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编制,即规避了地下不确定部分带来的风险,同时又能充分体现EPC模式的优点,大大降低了工程投资风险和造价差异,同时对后期工程造价调整打好了基础。

此方式的优点是完成勘察和初步设计,建设单位的建设思想和意图能较好落实,工程造价控制相对较准确,后期变更调整依据较充分,结算审计时间相对较短。缺点是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概算及概算审核所需的时间相对较长。适合对工期无特殊要求,地下项目较多,地质结构及建筑结构较复杂,不易在招标中明确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金额进行总价控制,按下浮率进行招标。依据设计、信息价、清单、定额及投标下浮率进行据实结算,结算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按控制价计算,结算价低于招标控制价按结算审定价计算。

此方式的优点是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即可启动招标。缺点是由于双方都对地下部分及后期市场无法准确评估,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较大分歧。如地质情况较好,总承包单位就不会去优化设计节约投资,如地质情况不好,总承包会为了控制投资过于优化设计,导致使用功能不足。由于采用的是据实结算方式,工程结算审计时间较长。适合各类应急项目。

综上所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对建筑工程要求及服务方式的不断提高,EPC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虽然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和不足,但却阻挡不了它在我国被迅速应用的事实。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国外的成功案例,结合现有的项目,总结出自己的成功经验,使EPC模式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领域,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的竞争力。